23. 我的主和我的神

給猶太人和外邦人一個不同的信息


耶穌復活以後,祂顯現給多馬看,說:「伸過你的指頭來,看我的手。伸出你的手來,探入我的肋旁。不要疑惑,總要信。」

多馬回答:「我的主!我的神!」

約翰福音第1章1節和第20章28節可能是許多信徒感到最困惑的經節。

大部分的學者都會毫不遲疑地承認,要從保羅的書信去相信耶穌是神是不可能的,好比保羅只說,「只有一位神,就是父」…「一神,就是眾人之父」。讀了保羅的書信後,沒有人會得出耶穌就是神的結論。

只有一些約翰和彼得所說的話才會讓人以為耶穌是神。

為什麼約翰和彼得的信息與保羅的不同呢

因為約翰和彼得的聽眾不同。

保羅被主耶穌基督託負去向外邦人傳福音,而約翰和彼得則奉派去對猶太人傳福音,如保羅在加拉太書第2章7至9節所提的:

「反倒看見了主託我傳福音給那未受割禮的人,正如託彼得傳福音給那受割禮的人。〈那感動彼得,叫他為受割禮之人作使徒的,也感動我,叫我為外邦人作使徒。〉又知道所賜給我的恩典,那稱為柱石的雅各、磯法(彼得)、約翰,就向我和巴拿巴用右手行相交之禮,叫我們往外邦人那裡去,他們往受割禮的人那裡去。」

從使徒行傳第3-5章開始,我們可以看到彼得和約翰緊密的同工關係,他們是傳道同工,傳講耶穌基督是舊約應許的彌賽亞和以色列人的ELOHIM(神)。

彼得和約翰是同工的事實解釋了約翰福音第1章1節與彼得後書第1章1 節的相似性,以及約翰福音第20章28節與使徒行傳第2章39節的相似性,首先我們來看約翰的經節:

約翰福音第1章1節

「太初有道,
道與神同在
神就是道。」(約 1:1, 希臘原文)

我們在第2章中詳細地討論了這節經文。約翰告訴我們,在創世記第1章1節的ELOHIM (神)是基督的靈、即先存的基督:ELOHIM就是基督。

約翰他福音書的第1節確實吸引了我們的注意。

約翰福音第20章28節

「多馬回答耶穌,說:『我的主!我的神!』」

在第17節,耶穌才稱父“祂的神”,說:「我要升上去,見我的父,也是你們的父。見的神,也是你們的神。」

第28節幾乎就是多馬對此的回答,耶穌稱父為祂的神,所以多馬稱耶穌為他的神。

約翰福音以「神就是道」為開始,很多人正確地把第20章28節稱為約翰福音的高潮,因為這裡多馬認出基督是他的神 ─ 伊瓦 ELOHIM、即以色列人的ELOHIM。

基督是伊瓦 ELOHIM的啟示是約翰福音持續不斷的主題,約翰福音包含了幾個“我是”的經節,顯示出神應許的實現:「我…使他們靠祂將是他們的ELOHIM得救。」(何 1:7)

彼得後書第1章1 節

「寫信給那因我們的神,和救主耶穌基督之義,
與我們同得一樣寶貴信心的人。」

約翰和彼得是同工,他們似乎模仿彼此開場白的風格。我們不確定那一節經文先寫,是彼得後書第1章1 節、還是約翰福音第1章1節?但,一個似乎是複製另一個!

如彼得前書第1章1 節所述,彼得寫給“分散寄居的信徒”,就是散住各地的猶太聖徒。彼得的信息是很清楚的,基督是神應許“靠他們的神得救”的實現。

很多人認為彼得真正的意思是“我們的神,和我們的救主耶穌基督”,指的是兩個分別的個體,就像使徒們通常所說的那樣。他們相信彼得只是為了方便起見而省略了第二個“我們”。如果我說“the stone and gold”(石頭和黃金),就沒有必要寫成“the stone and the gold”,因為讀者早已知道他們是各別的實體。

使徒行傳第2章39節

在使徒行傳第2章39節,彼得告訴我們應許的聖靈是給「一切(凡)… 主我們ELOHIM()所召來的」。

神在基督復活以前是我們的主;在主日以後將再成為我們的主。

在附錄中,我們會證明在新約聖經500個例子裡,除非是引述到舊約的經文、或者指神是創造之主,否則,在基督復活以後和主日以前,只有基督被稱為“Kurios”─ “主”。

我們可以理解為什麼在約翰福音第20章28節中,多馬稱耶穌:「我的主!我的神!」

但為什麼我們也發現“主我們神”一詞在使徒行傳第2章39節:「(凡)主我們神所召來的」?彼得在這節經文中稱神為“主”嗎?難道基督復活後稱神為“主”,這是那500個用“主” 一詞的例子中唯一的例外嗎?

有沒有可能是因沈浸在五旬節的興奮中,所以彼得忘了耶穌已經被立為“主”了呢?不可能的,因為就在前三節經節,第36節,彼得才剛說完神立基督為“主”,怎麼會在兩節之後就忘記了呢?

看來更有可能的是,像多馬一樣,彼得在稱基督為“主”和猶太人的ELOHIM (神)。

在使徒行傳第2章39節,彼得給聚集在那裡的猶太人的信息很可能是:「()主、我們ELOHIM所召來的。」

47,是下一次使用“主”一詞的經節,這裡,我們讀到:「將得救的人,天天加給他們」,這只能指耶穌基督,祂將父的應許“澆灌下來”,給教會添加信徒,如第33節所述。

再次,我們可以看到約翰和彼得對基督與神解釋非常相似,這兩個猶太漁夫,是對猶太人傳道的同工,他們告訴猶太人,基督耶穌是他們過去的ELOHIM 。

值得注意的是,在這段經文中,彼得將大衛的話視為基督將被立為主的預言,彼得引用大衛的話說:

「大衛並沒有升到天上,但自己說,
『主對我主說,你坐在我的右邊,
等我使你仇敵作你的腳凳。』
故此,以色列全家當確實的知道:
你們釘在十字架上的這位耶穌,
神已經立祂為主、為基督了。」(徒 2:34-36)

在下一節,我們讀到:「眾人聽見這話,覺得扎心。」

為什麼他們扎心呢?因為他們意識到,他們已經把他們的ELOHIM交付在十字架上受死了,正如耶穌說的:「你們舉起人子以後,必知道我是。」(約 8:28)

安提阿的伊格那丟的書信

「在我們的神、主耶穌基督裡,我祈求你們永遠快樂。」

伊格那丟致坡旅甲(Polycarp)的信,第8章

三位一體的信仰者喜歡引用伊格那丟(Ignatius)的書信作為耶穌是神的證明。在伊格那丟寫給以弗所教會的信、第18章,以及給羅馬教會的信、第3章中,也稱耶穌、我們的神。

為什麼伊格那丟會稱耶穌 ─ 我們的神呢?

有許多學者懷疑伊格那丟書信手稿的合法性,但有一個非常合乎邏輯的原因,為什麼伊格那丟會稱耶穌、他的神,。

據信,伊格那丟就是那個曾被耶穌抱在懷裡的猶太男孩。

引用來自天主教百科全書的話:

「不止一位最早的教會作家都相信… 傳說伊格那丟就是(在馬太福音第18章2節)救主抱在懷裡的小孩子。」

坡旅甲和伊格那丟兩人都被認為是約翰的門徒,保羅告訴我們,約翰是向受割禮的人傳道。

就像彼得和約翰一樣,伊格那丟也是寫信給「分散寄居的信徒」,(彼前 1:1) 就是散居各地的猶太聖徒,坡旅甲是這些聖徒之一。

根據愛任紐的說法,坡旅甲被使徒任命為士每拿的主教,1士每拿是猶太基督徒的中心,我們從啟示錄第2章9節中了解到這點:「也知道那自稱是猶太人所說的毀謗話,其實他們不是猶太人。」

所有的證據都告訴我們,伊格那丟和坡旅甲兩人都是猶太人,猶太人稱耶穌 ─ 我們的神。

夏普耳規則

1789年,一位名叫格蘭姆‧夏普 (Granville Sharp) 著名的基督徒,研究希臘文新約聖經以證明在彼得後書第1章1節彼得的文法是合理的,它將基督等同於神,但他並不明白彼得是在描述猶太人的ELOHIM (神)。所以,他更進一步地證明在許多其他經節中希臘語法將基督等同於神。

他的研究提出了若干牢不可破的語法規則的存在,這些規則的第一條被稱為“夏普規則”(the Granville Sharp rule):

「當連詞kai 連接同一格的兩個名詞時,如果冠詞ho或其任一格,在第一個名詞或分詞之前,且不在第二個名詞或分詞的前面重覆的話,那麼後者總是與第一個名詞或分詞所表達或描述的同一個人有關…」2

多年來,夏普的規則經歷了重大的挑戰,他的規則有許多例外被發現。第一個也是最顯著的例外清單是由卡爾文‧溫史坦利 (Calvin Winstanley)於西元1819年彙集的。溫史坦利還考慮在聖經以外的古典希臘文和早期教會領袖的希臘文著作。3

近年來,夏普的規則被三位一體的語法家 ─ 丹尼爾‧華勒斯(Daniel B. Wallace)所挑戰,他創立了“夏普耳規則”(Sharper rule),他說,這一規則避免了夏普規則中所有已知的例外。

華勒斯的夏普耳規則如下:

「在原始的希臘文結構(也就是非翻譯的希臘文)中,當一個冠詞修飾由καί連結的兩個實詞(或名詞) (即: 冠詞-名詞-καί-名詞),當這兩個名詞(實詞)都是(1)單數(在語法以及語義上均是單數) (2)人稱,(3)普通名詞(不是專有名詞或序詞)時,它們具有相同所指的對象。」4

華勒斯檢查了所有的可能性,包括帖後 1:12、多 2:13、弗 5:5、西 2:2、猶 4及彼後 1:1。

他斷定只有兩處耶穌基督和神指的是 “同一人”。

那就是提多書第2章13節及彼得後書第1章1節。

然而,有一個問題。 根據他自己的規則,兩個實詞都不能有個人的名字。所有對此規則的支持都是基於經節不使用個人名字,5顯然,提多書第2章13節及彼得後書第1章1節卻都有“耶穌基督”的名字

出於其他理由,我們接受了彼得後書第1章1節。

那麼提多書第2章13節怎麼樣呢?這節經文把基督與神等同嗎? 它把基督與神的榮耀等同。榮耀是希臘文冠詞的“相同所指的對象”,同樣的語法也用在以弗所書第5章5節和帖撒羅尼迦後書第1章12節。

提多書第2章 13節

「等候所盼望的福,並等候至大的神,和我們救主耶穌基督的榮耀顯現。」

在這節“相同所指的對象”是“榮耀”。

希臘語的冠詞可以用來特別指出像信仰、愛、公義和榮耀等抽象名詞的性質。

約翰福音第11章4節中的情况就是這樣,耶穌描述“神的榮耀”(the glory of God) τῆς δόξης τοῦ θεου ,這榮耀不同於人的榮耀,由冠詞τῆς區分開來。 “τοῦ θεοῦ”一詞必須有冠詞,因為它是修飾τῆς δόξης的屬格結構。"神”一詞將這榮耀侷限於神。τοῦ 不是一個定冠詞 ─ 我們不會把τῆς δόξης τοῦ θεοῦ  翻譯成“神的榮耀” (the glory of the God)。

屬格也可以將抽象名詞的質量限制在一類人身上,例如:ἐὰν μὴ περισσεύσῃ ὑμῶν δικαιοσύνη πλεῖον τν γραμματέων κα Φαρισαίων,「你們的義若不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太 5:20):這裡,冠詞τῶν並不等同“文士和法利賽人",而是等同於他們所共享的公義。

同樣的事情正發生在提多書第2章13節中。 在這例子中,屬格的冠詞被用來告訴我們這“榮耀”是基督與神共享的。希臘文文本讀作:“我們至大的神和救主耶穌基督的榮耀”(τῆς δόξης τοῦ μεγάλου Θεοῦ καὶ Σωτῆρος ἡμῶν Χριστοῦ Ἰησοῦ)。這是描述在約翰福音第17章5和22節的榮耀,「現在求你使我同你享榮耀,就是未有世界以先,我同你所有的榮耀。…你賜給我的榮耀,我已經賜給他們,使他們合而為一,像我們合而為一。」

在提多書第2章13節,保羅在談論主日,就是我們將在第31章所要討論的主題,在那日(裡),我們會看到基督的靈以“亙古常在者”以及“人子”二者顯現;當基督以是不能看見之神的形象顯現時,我們將見證他們榮耀的顯現。

  1. 《駁異端》,第3冊、第3章
  2. 格蘭姆‧夏普(Sharp, Granville) (西元1798年)。《希臘文新約聖經中定冠詞使用的評論,包含許多的基督神性的新證明,從在一般英文聖經版本錯誤地翻譯的段落》,倫敦,第8頁。
  3. 維基百科, Granville Sharp
  4. Sharp Redivivus? 《一個對夏普規則的重新檢視》,丹尼爾.華勒斯(Daniel B. Wallace) 博士著,新約研究的副教授,達拉斯神學院。
  5. 丹尼爾.華勒斯 (Daniel B. Wallace), 《超越基礎之希臘語法》(Greek Grammar beyond the Basics)第 270-278頁。